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16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年5月12日)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2006年7月27日)第四条第一款“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申请条件
(一)防护设施严格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议施工,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二)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三)县卫生局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二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一份(另备六份供专家验收用);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件(复印件一份);
(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件(复印件一份);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的专家名单、审查意见、评价报告修改说明、专家组组长的复核意见、卫生行政人员现场监督意见原件各一份。
批件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办企业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备案,合格者予以许可证,不合格者说明理由。(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1个工作日)
(二)射洪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3个工作日)与相关部门联系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进行评审。根据申报单位提交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作出评价报告,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或上级部门办理时间待定)
(三)申请人凭相关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窗口办理1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上级、专家审查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6632096
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667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