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二、申请条件:
(一)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集中式供水生产工艺场所布局符合《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六)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集中式供水
1、《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4、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射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6、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7、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0、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1、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证明材料。
(二)二次供水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平面布置图、供水的管线图;
3、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4、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射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6、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7、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8、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批件。
(三)卫生许可延续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射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3、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报告。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1份,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许可申请人携带申请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四川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二)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申办资料签同意受理意见,并将已受理的相关资料报送射洪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局窗口1个工作日);
(三)射洪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查报告。
4、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由县卫生局首席代表签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卫生局首席代表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县卫生局窗口人员,1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6632096
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6676661
县卫生局:6624092 663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