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文件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
二、申请条件:
(一)原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单位;
(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
(三)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四)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五)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六)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七)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
1、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或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领取);
3、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
4、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和80%从业人员以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检测报告;
6、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7、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二)卫生许可复核
1、《卫生许可复核申请表》(可在www.shwsjd.net网址下载或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2、法定部门(射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合格的监测报告原件。
(三)卫生许可变更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2、需作变更的原卫生许可证;
3、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生产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四)注销
1、注销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原证。
(五)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1份,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许可申请人携带申请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四川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二)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1、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申办资料签同意受理意见;
(三)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太和镇辖区现场审查,太和镇以外其余乡镇移交所辖乡镇防保所(组)现场审查,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县卫生局首席代表签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卫生局首席代表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6632096
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6676661
县卫生局:6624092 663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