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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点击:      时间:2011-6-21

餐饮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目前射洪县人民政府决定:《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射洪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代为许可。

二、申请条件:

1、原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餐饮单位;

2、食品餐饮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3、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4、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2、餐饮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标明尺寸比例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

4、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在www.shwsjd.net网址下载或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6、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消毒餐饮具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首次申办不要求此项);

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0、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未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各加工环节管理制度)。

(二)延续

1、申请报告,内容含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许可项目;

2、需作延续的原卫生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原件;

3、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餐饮具消毒效果的检验报告;

4、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申请单位关于服务地址、许可项目没有改变的承诺书;

(三)变更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2、需作变更的原许可证原件;

3、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生产经营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四)注销

1、注销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1份,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许可申请人携带申请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四川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二)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1、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申办资料签同意受理意见(卫生局窗口1个工作日);

(三)现场审核

1、太和镇辖区小型餐馆、中型餐馆现场审查(县卫生局窗口现场审核人员,3个工作日)

2、中型餐馆、特大型餐馆和食堂现场审查(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3个工作日)

3、太和镇以外其余乡镇小型餐馆、中型餐馆现场审查(辖乡镇防保所(组),3个工作日)

4、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由县卫生局首席代表签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卫生局首席代表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县卫生局窗口人员,1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6632096

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6676661

县卫生局:6624092   663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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