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篇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应当经常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并支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