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县卫生监督大队
关于对射洪实验学校学生食堂处罚和整改情况
通 报
2007年9月12日我县卫生监督人员陪同省卫生厅监督处黄新生处长,在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专项督检中发现,我县射洪实验学校学生食堂存在从业人员有18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并且其食堂内加工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配菜间和加工间的窗户均未安装纱窗,场所内苍蝇较多等问题。
2007年9月13日我队立即对该校食堂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该食堂再次检查,对该校负责人和食堂后勤管理负责人的询问调查,证实了该食堂由于正在进行改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确认该校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射洪实验学校给予:1.责令改正 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次事情发生后,射洪实验学校引起了高度重视, 2007年9月13日严格按照我队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了整改,一是各个区域的窗户全部安装了纱窗,增设有紫外线灯及灭蝇设施,各个功能区划分明确;二是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并且坚持从业人员凭健康证明上岗;三是该学校对食堂外环境进行了整治,加强了灭蝇工作;四是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强化了学校对食堂的食品卫生检查工作,食堂指派专人加强进行食品卫生检查管理;五是该校自行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